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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服務行規》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本商會制訂中介人服務行規如下:
第一條
(合同)
(一) 凡客戶委託出售物業,出租物業,必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委託合同)”。
(二) 凡客戶委託購買物業,承租物業,必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睇樓紙)”。
第二條
(參觀物業)
凡客戶參觀物業時,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簽署睇樓登記表。
第三條
(佣金)
(一) 物業買賣:
1. 交易成功,買、賣雙方須各付物業成交價至少百份之一(1%)的金額給予房地產中介人(公司)作為佣金。
2. 於房地產中介人(公司)簽立臨時樓宇買賣合約及交付訂金時,買、賣雙方均須各先付半數之佣金給予房地產中介人(公司),餘下半數之佣金於律師樓辦理正式買賣合約或於發展商公司轉名完成時一次性付清。
3. 若發生買方撻訂或賣方賠訂時,提出撻訂或賠訂之一方,仍必須支付餘下之佣金給予房地產中介人(公司)。
4. 買、賣雙方已付之佣金,無論發生任何原因引致物業未能成交,均不得向房地產中介人(公司)索回,除非因法律手續不完善或有足夠證據證明中介人服務欠妥當致令律師樓或發展商公司反對該物業成交則另作別論。
(二) 物業租賃:
1. 租賃成功,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須各付至少相等於一個月租金之金額給予房地產中介人(公司)作為佣金。
2. 出租人及承租人於房地產中介人(公司)或律師樓簽立物業租賃合約時,雙方均須各自一次性支付全數佣金給予房地產中介人(公司)。
3. 出租人及承租人於上項合約完成後已付之佣金,均不得向房地產中介人(公司)索回。
第四條
(費用責任)
(一) 物業於交易完成前之一切應付未付費用、債務、房屋稅、特別印花稅及地租等一切稅項均由賣方承擔,全數付清。
(二) 轉名費、物業移轉印花稅、買家印花稅、立契費、登記費及律師辦理簽契等費用則由買方承擔,全數付清。
第五條
(同業合作)
(一) 同業合作,各自收取本身客戶之佣金或按實際情況另行協商,雙方須簽訂房地產中介人(公司)合作合同(行家合作合同)為據。
(二) 同業合作成功,應在業主委託之房地產中介人(公司)商業營業場所內辦理物業買賣臨時合約之手續。
(三) 同業合作之任一方房地產中介人(公司),若就曾經簽署合作某一單位之合作合同,即使未能即時成功,且已解除合作關係,但在解除合作關係兩個月內與曾經透過合作而獲悉之客戶完成交易,則仍須按原合同支付相應佣金給另一方房地產中介人(公司)。
第六條
(全盤服務)
代理整幢物業之銷售及市場推廣之統籌策劃等全盤服務,委託人須支付物業成交金額至少百份之二(2%)給予房地產中介人(公司)作為佣金。
第七條
(解釋權)
(一) 凡本商會會員於物業買賣、租賃之交易,若未按本行規辦理,因而出現糾紛,可聯絡本商會反映。
(二) 本商會對本行規享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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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 |